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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

来源: 井冈山开拓思想培训中心 发表时间:2020/09/26 09:41:34

1928年10月,毛泽东和边界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第37号通知和6月来信中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精神,根据湘赣边界一年来土地革命的实际情况在边界党的“二大”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经过两个月的讨论和修改,于同年12月以湘赣边界政府的名义,正式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

这部土地法,对土地没收、土地所有权、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区域标准、山林分配、土地税收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政策规定,是井冈山一年来土地斗争经验的创造性总结。

但是,由于无章可循,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 (三) 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这是毛泽东在1941年延安出版的《农村调查》一书中,为《井冈山土地法》所写按语中说的话。

《井冈山土地法》中的上述三个错误,毛泽东在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1930年春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指示信中,都作了改正。

尽管如此,《井冈山土地法》仍不失为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土地法。它不仅直接指导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斗争,也为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形成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为后来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土地斗争提供了宝贵经验。


本文来源《井冈山历史》,由井冈山市开拓精神干部培训中心整理编辑发布。